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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各種內疚

張逸萍譯自﹕“Distinguishing Between Guilt and Guilt   By: Robert Jones,   July 18, 2017
https://www.biblicalcounselingcoalition.org/2017/07/18/distinguishing-between-guilt-and-guilt/

 

熟練的心病專家在診斷各種可能的心臟問題時,能看出明顯的區分。作為靈魂醫師輔熟練導員也必須這樣做。讓我們從聖經考慮關於三種內疚感的區別。

 

區別#1 –關於故意犯罪和非故意犯罪的罪惡感

 

雖然所有的罪都是罪,所有的罪都會帶來內疚感,並且所有的罪惡都需要得到上帝的寬恕,但是聖經區分故意犯罪和非故意犯罪(利四 15)。

莉純,一個女性基督徒,選擇與非基督徒結婚。她知道上帝的道禁止信徒與未信者結婚(例如,林前一739;林前二614)。但是儘管她的良心、牧師和基督徒朋友都反對,但她還是與他結婚。當時她感到內疚,並且一直如此,直到聖經輔導員幫助莉純認罪,並獲得上帝在基督裡的寬恕。

基督徒貝絲也嫁給了一個非基督徒男人,因此也違反了上帝的法律。但因她對上帝的話語一無所知,所以她這樣做是在不知不覺中,而且貝絲沒有感到內疚。直到她的聖經輔導員把神的道教導她時,貝絲立即感到內疚。她也悔改了,並在基督裏,得到上帝的寬恕。

雖然莉純的故意犯罪和貝絲的不知情而犯罪,都是有罪的,並在上帝面前算為有罪,但我們會以不同的方式服侍他們每個人。

 

區別#2 –客觀的內疚和主觀的內疚

 

我們還應該區分在上帝面前的客觀內疚和主觀內疚。客觀內疚涉及我們違反上帝律法的行為。每當我們違反上帝的道而行事(或思考,渴望,說話,回應等)時,我們在神面前是有罪的。當我們違背律法,就是罪(法的罪,約壹三4)或知道善而不去行(遺漏的罪,雅四17),我們就在上帝面前有罪。

主觀內疚感涉及我們主觀地感覺有罪。無論我們是否實際違背了上帝,這是我們得出結論。這是我們良心的一種功能﹕內疚感。一個健康的良心是聖經所指示的; 它正確地符合神的話。當我們違反上帝的話時,我們理應感到內疚。 從這個意義上說,內疚感是我們的朋友。它們警告我們,我們的行為需要重點檢查,以確定我們怎樣犯了罪。

總而言之,與非基督徒結婚會招致真正的內疚感——在上帝面前是客觀的內疚感——無論主觀上是否感到內疚(如莉純)與否(如貝絲,至少在最初不是這樣)。

 

錯誤的內疚?

 

但是,否認上帝律法的世俗治療師有時會完全否認內疚感這回事。對他們而言,所有的內疚感都是錯誤的罪咎感。客觀的罪惡感是不存在的,因為沒有上帝將任何法律強加於我們。主觀的內疚感是有問題的疾病,必須通過治療將其消除。但是,作為聖經輔導員,我們必須拒絕任何否認有罪惡的治療方法。真正的內疚永遠不會是錯的。

但是,有些基督徒還有更普通的方式講及“錯誤的內疚”

以另一位基督徒女人嘉莉為例,他嫁給了一個叫多馬的基督徒男人。他們倆都愛耶穌並跟隨祂,並且按照上面的經文,是同負一軛”的。然而嘉莉感到內疚。 為什麼?因為嘉莉是白人,多馬是黑人,所以她的基督徒祖父母(錯誤地)告訴她上帝反對異族通婚。她帶著軟弱的良心和模糊的內疚感進入婚姻。現在,她想知道自己嫁給一個非洲裔美國人是否犯了罪。

在這一點上,一些基督徒輔導可能會認為嘉莉的內疚感是“錯誤的內疚”,然後請求她說:嘉莉,別感到內疚。你沒做錯什麼您的婚姻選擇是合聖經的。 你所感到內疚的是錯誤的。”

但是,將嘉莉的內心掙扎稱為“錯誤的內疚”,有兩個問題。首先,“錯誤”這個詞可能會告訴嘉莉,我們極其輕視她的感情,並否認她的內心的掙扎。我們最不希望給我們所輔導的人一個印象,就是我們不考慮他們的感覺,無論這些感覺是多麼混亂(以及所以支持的道德判斷)。

其次,稱之為錯誤內疚”的話,有可能忽略了確實存在的客觀內疚。與莉純和貝絲不同,嘉莉並沒有違反上帝給與基督徒結婚的標準。聖經沒有一處禁止異族通婚。

那麼從什麼意義上可說,嘉莉實際上是有罪的?

 

區別#3 –清晰的內疚和混亂的內疚

 

儘管聖經沒有使用“清晰的內疚”和“混亂的內疚“這些詞組,但這些術語可以幫助我們捕捉到聖經確實做出的區分,並且可以幫助我們更明智地觀察,又給莉純、貝絲和嘉莉建議。

根據上邊講的“區別#1”,無論我們有意(莉純)還是無意(貝絲)違反聖經中的上帝律法,就是“清晰的內疚”; 而且,如果我們的良心根據聖經起作用,那麼我們會根據“區別#2”,經歷主觀的罪惡感。

另一方面,當我們允許除上帝法則以外的其他標準來管理我們的良心時,就會感到“混亂的內疚”。該標準可能來自誤解或誤用的聖經段落(例如,一些基督已經成全了的利未法律),或人為製定的法律”(例如,禁止異族通婚)。當我們違反自訂的律法時,我們在神面前就有“客觀的罪咎”,因為我們允許我們的良心服從上帝律法以外的標準,並且因為我們自私地違反了我們認為會令上帝滿意的事情。(見羅馬書14章和哥林多前書8-10章,保羅形容良心軟弱的真信徒——這些人的良心非由上帝律法管理。)

嘉莉的婚姻叫她的良心有愧,她(錯誤地)認為自己做錯了。當我們違反這些“偽律法”時,我們不僅會感到內疚,而且應該感到內疚。保羅告訴我們,「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並且「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羅十四1423)。嘉莉沒有設法取悅上帝,而且錯誤地做了一些她認為上帝不想她做的事情。她若要改變,就要將自己服在聖經中的上帝律法之下,而不是她自己的律法之下。

考慮另一個內疚的例子:如果莉純(或貝絲或嘉莉的)的丈夫拋棄她,如果她認為自己應該對他的決定有責任,那麼莉純可能會面臨一種極其有害的的、混亂的內疚感。這種“混亂的內疚”來自於將自己置於某些法律之下(例如:“我必須忠於我的丈夫; 我必須讓他愛我。”),那不是神的律法。上帝的律法要求她忠於自己的婚姻,履行愛他的承諾,但在上帝面前,她沒有責任單方面挽救他們的婚姻(見羅十二18)。

值得慶幸的是,無論我們的內疚,和任何伴隨的內疚感,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是清晰的或混亂的,我們仍有一種補救措施:因為耶穌基督的十字架,這救主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

 

大家來討論

作為聖經輔導員,您如何處理涉及區分﹕故意和非故意的罪,客觀和主觀內疚,以及清晰和混亂的內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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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Jones

 

Bob is a biblical counseling professor at The South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in Louisville, KY, having served previously for twelve years at Southeastern Baptist Theological Seminary and Open Door Church in Raleigh, and nineteen years before that as a lead pastor. He also serves as a visiting professor at several seminaries in the US and Brasil. Bob graduated from The King’s College, Trinity Evangelical Divinity School (M.Div.),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D.Min.), and the University of South Africa (D.Theol.). He is a fellow with th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Biblical Counselors, a certified Christian conciliator with Peacemaker Ministries, and the author of Pursuing PeaceUprooting Anger, and numerous booklets, articles, and chapters. Bob and Lauren, his wife of thirty-five years, have two adult 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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