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意義
《傳》靈修日記2004年9月5日
張逸萍
「願我生的那日受咒詛,願我母親產我的那日不蒙福……我為何出胎見勞碌愁苦,使我的年日因羞愧消滅呢。」(耶廿14,18)
約伯在極痛苦的時候,也曾說﹕「願我生的那日和說懷了男胎的那夜,都滅沒。」(約三2)即是說,如果我不曾存在這個世界上,就不會遭到目前的苦難。
有一位哲學家曾經發表一個理論,他說﹕如果上帝沒有創造這個宇宙,就沒有苦難,(言下之意,人間疾苦,上帝之過。)起初,我不敢肯定哲人完全是錯。可是,自己有沒有到世上來,不在自己掌握之中,所以,既來之,則安之。
我進一步思考,人是否值得到世上來一趟?從邏輯來說,如果人生的意義比有可能遇上的苦難強,當然值得,否則不值得。基督徒有什麼人生意義?聖經說﹕「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31),又說,我們是「基督的使者」(林後五20),這不是很崇高的意義,很值得珍惜的機會嗎?如果沒有生在世上,就沒有機會成就這樣的意義!
如果人生不過是三飽一倒,和苦難相比,真是不值得來一趟,怪不得有存在主義者贊成自殺。反之,耶利米和約伯不但沒有自殺,繼續前行,結果沒有枉廢一生。